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一些房东便以此为由,在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后,又向第三人(即买房人)提出,因租客有优先购买权,所以不能卖,除非买房人出更高价格。针对这种情况,若悠网律师提醒,租客的优先购买权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以下是相关问题及分析解答。
案情简述:
夏先生夫妇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房主杨先生的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总价188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夏先生夫妇也支付了56万元首付款。但令他们夫妇想不到的是,很快,杨先生就提价了。杨先生拿出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和一份书面声明说,租客要以优先购买权来买我的房子,因为还没有过户,所以原先的买卖合同可以无效,而且杨先生也可以不负担违约金。
对此,律师分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目前这个阶段,即使有租客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解约,房东一定会负担昂贵的违约金。
法律剖析
未通知租客优先购买但售房合同仍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是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也就是说,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但并不能无限对抗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孙涛律师具体解释说,“一是即使房主没有事先通知租客,将房屋卖给买家,买卖双方的合同也有效;二是如果买家事先不知道租客优先购买权的,而且已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归买家所有。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房主一房二卖,恶意提高价格。”
知情15天不表态优先购买权失效
从本案来看,房主所谓“租客要优先购买房子”的声明,很可能是他为了解除合同,故意制造出来的。律师强调说:“即使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来履行,方能实现。”
租客如果要买承租的房子,首先必须要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书面表示购买意向。根据法律规定,是得到房主通知后15日内。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表态,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租客按期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购买房屋,也并不意味着买卖双方事先的合同无效。要通过租客和买家之间的竞价,看哪一方开出的条件更合适。如果租客能够与买家的条件相同,则买卖双方事先的合同无效;如果买家的条件优于租客,则买卖双方事先的合同有效,房屋归买家。
在此特别补充一点,那就是“房主、租客和买方需要当场进行竞价,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价”。
对买家租客不诚信
房主须赔损失
房主如果对买家或者租客不诚信,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租客确实有意向购买承租房屋,而房主没有提前通知租客就卖掉房屋,房主需负担对租客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房主编造所谓租客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与买家解约,房主则要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对买方的违约责任,这是对一房二卖的惩罚。
从案情来分析,买方夏先生夫妇事先不知道租客要优先购买房屋,所以他们是善意的第三人。而房主杨先生事先又没有说过有租客的事,在签订买卖合同且被诉之后,他才提出此事,显然有编造的极大可能。所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里,房主杨先生很可能要付出昂贵的违约金。
总而言之,租客事先得知房主卖房,按期表示自己要购买,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有效。而如果租客事先不知情,等到房屋过户后再要求之前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律师提示
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好写进合同
孙涛律师建议:看房时需要多打听与房子有关的细节。比如房屋是否出租,租客是否还在出租期限内、是否有购买承租房屋的意向等。
如果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买家一定要把双方谈好的这个条件落实到合同条款里。也就是说,要求房主把“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条款,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出现租客事先不知情,而事后又提出购买的情况,买家可以要求房主按照合同履行,面对昂贵的违约金,房主会自己去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