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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被告人甘某与魏某等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将魏某等人位于进贤县某村住宅用地承包给甘某开发建商住楼。随后,甘某除分别与龚某等人签订协议,用住房抵木工工钱、石匠工钱和建材款之外,还在同年9月28日至2008年7月2日期间,与多名购房人签订协议,销售住房20套,其中有7套住房系重复出售,共骗得购房款35.6万元。这笔赃款全部被甘某赌博挥霍一空。
甘某还于2007年6月与房地产开发商万某签订建房协议书。同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甘某为了获取资金用于赌博,私自将属于万某的房产出售,与15户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书,骗取购房人所交付的购房款共计79万元。案发后,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进贤县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