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转让的转移登记
1、办理程序A不办理存量房资金监管的程序为:申请—缴费—领证B办理存量房资金监管的程序为:(银行开户)--签订资金托管协议—(银行缴款、申请贷款)--申请转移登记---缴费---领证
2、申报材料(1)盐城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3)土地使用权证(4)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5)盐城市房屋转让合同(房屋互换合同;赠与、继承、受遗赠的公证文书;企业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改制部门批准文件;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6)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完税凭证(非交易行为的转让无须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注:(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受让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继承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2008年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须提供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其他政策性住房,须符合相关上市规定。
(3)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和专用票据。
(4)已办理所有权预告登记的,须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已收件不再重复收取。
(5)个人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共有人关系证明为结婚证或者户口簿,个人单独所有的须提供相关单身证明或者夫妻约定;单位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6)申请存量房资金监管的,还须提交资金托管协议和存款凭证。
(7)复印件应提供原件供核对,并请使用A4纸张。3、办结时限证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自收件受理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登记费:普通住宅、车库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向一个以上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收取工本费10元。转让手续费:住宅6元/m2,非住宅10元/m2。房改房(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首次上市3元/m2。配图费20元/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