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以来,上海市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大都按要求使用官方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来签署合同、这些示范文本前后共有95版、97版和现正在使用的2000版三种。2000版示范文本虽较前两种在规范商品房预售、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有不少改进,但正如前两个版本由于合同本身条款设计的缺陷,使其设计的文本条款还侧重于保护房产商的利益,这样就依然导致了房地产纠纷仍在不断增加。预售合同规定“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交房条件”,购房害陷入两难境地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个案中,张鸣先生的遭遇颇能说明问题。张鸣先生的儿子张杰长期生活在国外,他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几年前,张杰被上海市政府针对境外优秀人才回沪创业的优惠政策所吸引,萌发了回沪大干一番事业的想法,作为父亲的张鸣自然非常赞同儿子的这一打算。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张杰决定先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子。为此,父亲张鸣亲自在上海操办,跑了不少楼盘,通过筛选比较,相中了一套地段较好,位于市区正在建造的三室一厅的商品房。
签约时,售楼小姐拿出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见上面大部分空格处开发商已作了填写,其主要条款约定:房屋在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交付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条件,并且开发商承诺在200I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张鸣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张鸣选择单方面退房时,开发商将以总房价的10%予以赔偿。另外,开发商还与张鸣在合同的第五条中约定、当暂侧面积与实侧面积不一致时,选择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起先,张鸣对开发商不选择以取得大产证为交房依据的条款设置心存疑虑,但售楼小姐很肯定地告诉老张,开发商只要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表示一定能取得大产证,我们签的预售合同是政府推荐的文本,不会有风险的。这一番解释打消了张鸣的顾虑,最后经张杰同意,张鸣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
签约后,开发商果然如期通知张鸣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主可以人住了,但对张鸣询问的房屋实测面积,开发商则表示房屋面积的实测工作正在进行,无法奉告。无奈之下张鸣只得验收房屋办理了交接钥匙手续,并通知儿子回沪与装演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总价为20万开人民币的装潢协议,对新居进行了豪华装修。
个月后新居装饰工程结束,张鸣想起办小产证事宜就找一开发商提出这
要求此时售楼小姐拿出房屋面积的实测报告,要求张鸣按多退少补的约定支付超出5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告诉张鸣,要等到大产证办共后才能办理个人的小产权证,目前大产证还在办理这中、售楼小姐称老板正在努力,要张鸣安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