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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不能把与本幢楼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购房人身上。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是以幢为单位的,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
(2)小区会所属于经营性用房且又是独立使用空间,所以不应分摊给购房人。
(3)仅为部分人使用的设施不能算入全楼的公摊面积。
(4)为小区服务的经营性或管理性用房不能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小区住户身上。
如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均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