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房产 • 正文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有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  浏览: 489 次  来源:网络

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着方方面面,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杠杆。但法律规定到底有什么,又有什么强制性规定呢?就以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为例,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来为你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有合同效力?

一般不具有合同效力,只是要约邀请。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有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