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放在小区里面的房屋长期没有居住,于是小区里面的保安知道了,就会偷偷的去找锁匠配了钥匙,然后自己假冒业主将房子出租出去。在生活中关于这类假冒的事情也有不少,在这其中伤害最大的肯定是业主。若悠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保安假冒业主出租房屋构成犯罪吗
(一)基于严谨的法理分析:偷租行为虽存不当得利因素但亦构成刑事犯罪
从法理上对偷租行为进行分析,偷租行为中的获利行为虽存在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因素,但也符合刑法上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当以刑事犯罪予以认定。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是一种交叉关系而并非界限问题。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并不是行为人的犯罪阻却事由。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的事实。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发源于罗马法上的“个别诉权”,经过漫长的演变,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基本被世界各国的立法所认同。[4]关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也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他人。”据此,有学者认为,既然民事法律已就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王洋的“偷租”行为也完全符合我国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只要责令王洋将不当得利之数额返还给户主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再以刑事犯罪予以追责,否则不仅有混淆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之嫌,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基于朴素的法律情感:偷租行为并不止于民事纠纷
无论在民事司法领域,抑或在刑事司法视野中,在对某些案件进行价值判断定性之前,尤其是面对一些似罪非罪的疑难案件时,可以尝试根据自己的朴素法律情感和基本的法律素养对案件进行最初步的预判。也就是说,在精准地运用法条和法学理论剖析法律行为之前,适当将情感因素介入价值判断当中,往往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曾明确总结道:“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回答,完全可以从情感的认知理论上寻求帮助。”[7]这是因为,情感作为人类社会认知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仅体现在情感反应通常是由信息所激发的这一显明的意义上,还体现在情感是对信息的最直接、最朴素的加工。一般认为,法律情感比一般的情感更趋理性,因而可以充当通常意义上的推理的辅助。例如,近年来,当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或者亲身经历酒后驾驶导致家破人亡的情形时,民众的第一反应是悲痛,这种情绪就表达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不赞成,而同样的结论如果想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可能要经过漫长的过程。因此,将法律情感融入价值判断之中有其合理性。
业主要是遇到了保安假冒自己将房屋出租出去的情况,肯定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追究该保安的法律责任,要求保安还租金并且赔偿房屋损坏的费用。面对保安假冒业主出租房屋,业主如何追究,建议你可以咨询若悠网上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