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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租的房屋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577 次  来源:网络

房屋租赁是目前在我国将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非常流行的商品流通方式。由房屋的所有者将其所有的房屋交给房客使用,房客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利。单有的时候出租人或是承租人会因对出租或承租的法律关系不清楚而陷入困境,比如法律上有几类房屋是不能出租的,那么具体有哪些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得出租的房屋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损毁;

2、违约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如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如果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在房屋租赁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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