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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出租人出资购买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其性质不同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它不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融通资金的对价。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收回其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
一、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本来承租人是依照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的,只负有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这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期限利益。但是,在承租人未按时交付租金,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租金时,则承租人的期限利益丧失,出租人不仅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而且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所以在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