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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主体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19 次  来源:网络

什么是融资租赁中的背靠背转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什么是融资租赁中的背靠背转租赁?

律师解答:一个项目中,涉及三方或者三方以上主体。A为承租方,B为第一出租人,C为第二出租人。在第一个融资租赁合同里,B购买设备出租给A使用,B再通过A的书面同意,与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第二个融资租赁合同里,C出租人,B为承租人,其实也就是C为出资人,每期租金经A还给B,B再还给C,这就是转租赁。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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