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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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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那么根据合同的期限将合同分为不定期和定期合同,那么在不定期合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和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咨询:

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合同还约定,如租赁关系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也不能随意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亦支付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发给被告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关费用。但被告仍未搬出。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房屋内搬出,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xx500元计算)。

律师回答: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被告理应将承租的房屋返还原告。现被告一直久拖不还,显属无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从承租的房屋内搬出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在搬出房屋的同时还应给付原告房屋实际使用费,房屋实际使用费可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搬出房屋时止。至于被告提供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又不提出申请鉴定,故对被告提供的该份合同的真实性难以彩信。由于合同中已约定合同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所以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承租房屋内装潢费用的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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