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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目前一百多名租客建了微信群交流自己的受害经历。租客王先生表示,他花了两万多元租房,只住了2个月就被赶了出来,怀孕的妻子也被东方华翰的中介人员推搡,导致流产。“开始签约房屋合同时,交了近1万块钱。
开始签约房屋合同时,交了近1万块钱。但没住多长时间,东方华瀚的人就以违约的名义让我们搬走。”王先生说,东方华翰提出租房合同上只有王先生一人的签名,屋里面多住了他的妻子便是违约,“让我交5000块钱的违约金,跟他们商量后交了3000。”
律师解读:
致人流产如何担责?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就成立故意伤害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本事件中房屋中介工作人员故意推搡住户致人流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首先应当关注一个问题:流产属于何种等级的伤情?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构成轻伤。同时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的,则构成重伤。由此可见,孙女士流产已经构成轻伤。
此外,认定故意伤害罪还需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有人会问,涉事中介工作人员如果事先不知道孙女士已经怀孕是否不构成故意呢?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因此,不论涉事中介工作人员事先是否知道孙女士已经怀孕,其在客观上实施了推搡孙女士的行为,造成孙女士流产的实际伤害结果,应视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