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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什么方式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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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改革,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入股改革等资产收益扶贫制度,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意见》要求,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基础上,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将经营性资产和预期可以带来收益的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立股份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以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或入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股份合作社按照一定比例设立集体扶贫股,扶贫股收益分配给“建档立卡”户中自主创收能力弱、特别是失能弱能的贫困户,使其获得更多分红收益。

《意见》提出,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出租、入股方式获得的收益在分配时,可将应计提的公积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公积公益金,可以入股其他经营主体,允许将集体股份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持有,使其获得更多的分红收益。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入股改革。在贫困地区建设水电、风电和矿产等资源开发项目时,探索以被征用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入股项目、参与分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折股量化给本经济组织成员或被占地的承包农户,其中可将集体股权按一定比例量化到贫困户,使其分享更多的资源开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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