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单位工程未决算办公楼已投入使用,按照工程预估价缴纳房产税,目前决算后,价值大于预估价,前来补缴房产税,是否不加收滞纳金?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124号)规定,关于新建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并已按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验收结算入帐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计算征收。
根据上述文件并参考北京市及辽宁省的规定,办公楼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投入使用,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原值来计缴房产税,即可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工程预算价格计缴房产税,待决算入账后再按决算价值计缴房产税,其差额不再退补税,更不用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