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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的一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506 次  来源:网络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那么在租赁法律关系中,不定期租赁有哪些法律问题呢?若悠网小编为你总结了以下的内容,下面就和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租赁时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不属于不定期租赁。

(1)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应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且出租人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应当准许。但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另行租房的准备时间。

如果承租人有条件搬迁而不腾房,则应限期搬迁。

如出租人不急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可以让承租人腾出部分房屋,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2)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

租赁期满双方未签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搬出。

如果承租人继续住在租赁房屋里,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的租赁期间为不定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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