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51 次 来源:网络
赵先生经营某家居品牌,承租了苏州某大开发商开发的湖东某商业广场中的店铺,租期十年。当时因地理位置较偏,开发商给予了一年免租金的优惠政策,其后的九年租期的租金也相当优惠。就在刘先生装修好准备进场营业之时,接到开发商通知,商业广场另有客户整体承租,不再出租给刘先生,也不同意刘先生的索赔要求。刘先生不得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按另行承租其它类似商铺计算,索赔十年租期的租金差价损失一千余万元,案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裁定原则上支持索赔此类租金差价,但认为刘先生尚未实际改租其它商铺,因此实际损失无法核算,要求刘先生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张律师点评】
如前所述,商业租赁租期长、金额大,对于此类大型商业项目的出租方来说,在确定租期、租金和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时,一定要注意考虑将来业态调整和整体出租、出售的可能性,在合同条款中为自己留有余地,以免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因少数零星租户而导致转型失败或付出过高的代价。以该案为例,按照法院确定的原则,如果在中途毁约后租户另行承租了某个租金较高的商铺,是完全有权索赔租金差价的,考虑到十年的租期,算出的租金差价对出租方将是巨额的损失。
对承租方而言,碰到此类问题,要善于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出租方强行毁约,出租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拒绝搬离;(2)起诉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租约;及(3)索赔违约金和实际经济损失。在索赔经济损失时,要注意法律支持的是实际已发生的损失,而不是根据市场租金价格计算的理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