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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设备塔吊租赁合同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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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设备塔吊租赁合同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塔吊租赁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租赁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一、租赁财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租金(标准)元/月

租赁财产价值

租金合计(大写)万仟佰拾元¥:

二、进出场及拆装费的承担:进出场费及拆装费元,由乙方承担,乙方协助拆装。塔吊司机管理和工资由乙方承担。

三、租金的给付:合同签订后乙方须预付个月租金元,同时预付进出场费及拆装费元。以后乙方需提前预付下月租金,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如果乙方只付进出场费,甲方只付塔吊基础埋件部分。安装时,塔吊只运到现场,乙方付清租金后,甲方将塔吊卸车安装。塔吊运到现场后,乙方当日不能付清租金,甲方将吊车运回,乙方所交的进出场费作为甲方损失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

四、设备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及时维修,甲方不承担因维修造成的误工损失。塔机每月正常维修保养为2天,如果每月时间超过2天,每超过一天,甲方在租期满后允许乙方无偿使用一天。(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误工甲方不负责)。由乙方使用不当,零部件损坏,电压不稳,造成电机烧坏或易损坏(如钢丝绳、接触器等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塔机机构非人为破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及更换)。

五、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及费用:塔机使用许可证由甲方提供技术资料,乙方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不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财产转租、转移工地使用,拖欠租金等,如果发生,甲方有权停机或拆回塔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七、因承租方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塔机使用过程中,由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甲方照收租金不误。(塔机正常计费时间为3月15日——11月30日)。

九、乙方必须保证塔机进出场道路畅通,由于道路现场不畅通,塔机不能出场,甲方照收租金不误。

十、乙方如果需要继续租赁,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十天提前请求,甲方同意后乙方按照预定期限一次性预付续租的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如果甲方同意拖欠租金,塔机拆除前付清,如不能付清租金塔机不能拆除,租金照收。

十一、租赁期限(按实际吊车正常运转时间计算):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计个月。

十二、合同生效的条件,甲、乙双方须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如系个人的签名为准,附个人身份证明一份。

十三、解决争议的方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章:乙方章:

负责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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