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应该签订租赁合同,而合同法中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物的,承租人是具有优先购买出租物权利的,那么注意租房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租房中的优先购买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某开发公司所建商品房,因销售不好拿出一部分物业进行出租。王先生将一楼租下,订立了租房合约,而且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共有的房屋,须提前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何谓优先权呢?这里主要指的是时间上的优先。即产权人售房的对象的时间上应该把承租人或共有人列为第一位,如他们放弃,才有可能考虑他人。
在上面的纠纷中,王先生是合法租户。在租赁期间,开发商售房前应先征询王先生是否同意20万元购房,王先生不买,李先生才能够和开发商签订房合同。
何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购房者应满足产权人的程度。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指的是房屋售价及附加条件。忽略同等条件与优先购买权是互生互存的,即优先权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在上面房产纠纷中,开始商卖给李先生20万元,向租户王先生征询优先购买权时,也必须是20万元。而不能够随意低于或超过20万元,此即同等条件。如王先生只愿以18万元购买,则王先生就不具备同等条件,也就丧失了优先权。
在优先购买权操作问题上,应把握的另一重点就是时间。优先权和同等条件并非是遥遥无期的讨价还价。根据房地产法规,房屋所有权人一般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具备优先购买人,优先购买权人不同意其购买条件或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不予答复,则视为放弃。在房地产纠纷案中,一些产权人为了让其他人购买而回避优先权问题,故意把同等条件改成其他不平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如拒绝这种不平等条件不能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所以,如果你是承租人,一定要记住承租物业的优先购买权。
不仅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如房改中职工共有,国家就是职工的共有人。职工要售房时,国家或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一栋房屋中既有共有人,又有承租人,他们都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那该怎么办呢?
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共有人和承租人为优先权发生争执时,如果房产不可分割,共有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处。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共有人的优先权大于承租人。
那么如果租户王先生不买房,李先生购房后是否可以随意赶他走呢?也不能。根据规定,李先生购房时,如租期未满,李先生应和王先生签订过租承诺,也就是说,购房人购房后应与租户重新协议是否继续租房,租金多少等等。规定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租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购房中的租售纠纷。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注意租房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问题进行的解答,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要注意什么是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行使时间等的问题。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