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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刘映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一、从案例引出问题
在一个地下室转租合同中,当次承租人某经营中心长假归来,发现房屋内有约
积水,屋内存放的货物被水浸泡,主张货物损失26万余元。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是房屋的所有
人、房屋的出租人,同时也是物业管理单位某物业公司。原告主张:某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房屋的
修缮义务,房屋厕所冲水装置设计不合理,冲水阀门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
是转租人李某,原告主张转租人作为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告是某中介
公司,原告主张,中介公司介绍的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该地下室厕所的改造存在缺陷,虽不能确认是被告某物业
公司改造的厕所,但物业公司亦不能证明其确已尽到物业管理人合理的修缮管理义务,其应对
房屋实际使用人因厕所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转租人李某违反与某
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擅自转租,并且超过原租赁期限转租,对某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因无权转
租,其后因该地下室厕所漏水,造成次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其库存物品被浸泡。遭受经济损失。李
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原告某经营中心违反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使用
租赁物,放假期问没有留人值班,其对所受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被告某中介公司,与本
案的当事人系居间合同关系,转租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缴纳了佣金。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已经
履行完毕。中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