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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发布时间:  浏览: 606 次  来源:网络

    一、项目名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后15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备案,申领《房屋租赁证》行为。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2、城市私房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3]194号

    3、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1996年8月9日市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77号

    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2号令)1995年6月1日实施

    三、适用条件

    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四、登记备案提交材料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申请表及名称

    《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本表格可在第十二条所列的工作站领取或在公众网上下载使用。

    六、受理申请登记备案机关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七、办理程序

      1、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后到各工作站或松柏大楼三层综合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2、各工作站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不予受理。

      3、核发《房屋租赁证》

      八、时限。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管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发件。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中心规定无特殊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以《房屋租赁证》左下角填写的期限为准。

      十、《房屋租赁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申请开业,居民迁移落户,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等的有效证件。

      十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

      收费:现行标准按闽价[2002]房317号文件执行。

      十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地点、时间、电话、公众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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