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员:
您们好!在杭州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申请人朱慧英诉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人作为被申请人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依法参加了庭审,现整理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没有对每期租金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只约定了年租金的金额以及租金支付期限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没有对每期租金的具体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之后双方也没有对此达成任何补充协议。
而事实上,被申请人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也都不尽相同,有的是在每半年租期开始前几天支付(比如2007年10月期租金是在2007年9月27日支付),有的则是在该半年租期开始后一段时间才支付(比如2007年4月期的租金是在2007年4月6日支付),申请人对此均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本代理人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及交易习惯均无法明确推断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08年10月期房租的具体时间,因此申请人所谓的“拖欠一个月租金”也无从谈起;相反,申请人未经任何催告即单方解约的不诚信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二、我公司未缴纳2008年10月期房租并非我公司故意拖欠租金,而是由于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不上门收取租金、拒绝收取租金所导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户名有误,以往发生的房租费用,都是由申请人上门收取,双方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申请人上门收取房租的这样一个交易习惯。
事实上,被申请人已于8月底准备好10月期的房租,但一直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申请人,申请人也没有象往常一样打电话来催收,也未上门收取。被申请人通过努力在网上查找到了申请人的工作单位电话,联系到了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其房租已经准备好,请她在10月31日前来拿,但申请人不仅没有按照她的答复前来领取租金,而且在11月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两次书面回函通知其前来领取房租,但直到目前为止,申请人仍然未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上门收取房租。
以上事实可以清楚表明,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上所述“被申请人无故拖欠房租”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真实情况是申请人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以不正当的手段,处处设置障碍,故意不按照交易习惯向被申请人收取房租,以达到其解除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