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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的承租人没有规定要给予补偿。不过从公平角度考虑,不应否定应给予房屋承租人以补偿,毕竟房屋承租人因所使用房屋被征收受到了损失。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补偿的损失范围应当限于搬迁费、停产及停业损失,而不能请求分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对于被征收房屋抵押权人等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者影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房屋征收人不直接承担相关责任。
(《房屋征收与补偿》朱晓娟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