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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放弃了权利
谢先生相中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6年5月29日前,将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交付刘先生,否则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因种种原因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交房,直到6月18日谢先生才接到入住通知。虽然当时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谢先生还是办理了入住手续。7月12日,开发商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入住验收过程中,谢先生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其居住使用,遂起诉至法院。谢先生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7月12日才是真正的交房时间,超过了约定时间44天。因此他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首付款14万余元及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已交付的物业费及供暖费等相关费用2万余元,以及已经交付的装修定金、购买家具交付的定金等实际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房屋增值损失近4万元。
居住发现质量问题能否退房
但开发商认为,谢先生已于6月18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不属于逾期30天以上交房的情况,因此并不同意解除合同以及赔偿其他的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定,6月18日应为交房日期,开发商并未逾期交房,因此不应当承担条约中规定的已付款的1.5%支付违约金。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刘先生使用时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因此刘先生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退还刘先生的购房款,以及相关的物业费、供暖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相关规定
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