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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支付房款25万余元,开发商承诺将于2003年4月31日之前向业主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2003年4月,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但刘某在验收过程中却发现,房屋墙面、顶板、地面等多处出现贯通裂缝,还有许多地方存在明显的修补痕迹。刘某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接受房屋钥匙,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的维修责任和由此引起的迟延交付责任。开发商立即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但刘某以该房屋仍严重影响其正常入住为由迟迟不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发商则声称这些墙体裂缝纯属正常温度伸缩缝,要求刘某尽快办理入住手续,否则刘某须承担逾期收房产生的责任。刘某与开发商数度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刘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原告刘某认为:交付商品房存在明显质量瑕疵,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应当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直至房屋被验收认可。开发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逾期交付责任和相应损失。
被告开发商辩称: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至于房屋出现细微裂缝,既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合理的,不属于影响房屋交付的根本性质量问题,相应质量瑕疵均可以通过简单施工处理解决,也不存在延期交付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