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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41 次  来源:网络

邻里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断的恶化最后甚至严重到伴随肢体冲突,如果实在是不能解决相邻关系的纠纷那么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的。但是,在判决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若悠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了答案,请参考一下吧。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1、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的相邻关系规定有如下这些: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而《物权法》中则明确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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