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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和陶某登记时,她已怀有3个月身孕。2011年,陶某生下儿子张小某。2012年,我们因性格不和,双方约定: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儿子所有,我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2012年,通过亲子鉴定,我发现张小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我能否要求撤销将房子赠与“儿子”的行为
律师答复:
你可以撤销将房子赠与“儿子”的行为。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你赠与的前提是孩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而鉴定结果却表明该小孩并非你亲生。另外,陶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你可以要求她给予一定的赔偿。
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