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今天若悠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一下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也曾试图以规定“附条件权利”而试图在立法上体现期待权,但是最终未被民法典所采纳,造成“期待权”在制定法上的空缺。于是,“期待权”之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学说判例所建立,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之研究,虽极精密。有学者认为对于期待权研究的复杂性,首推期待权的概念界定。而这一分歧又直接影响到了期待权的类型化和性质认定等诸多问题。所以,讨论期待权的概念对于期待权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的类型化研究有重大意义。
期待权的类型
德国学者基于其对期待权的独特研究,认为期待权主要分为三种: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物体财产期待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提出:“期待权于财产权上皆会发生,财产权一般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准此,期待权亦可区别为债权之期待权、物权之期待权及无体财产权之期待权。”笔者认为这种概括式的分类是可取的,理由在于:第一,它借助了完善的财产权分类体系,将期待权划分为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知识产权期待权,可以相对完整地构筑期待权体系而不必担心有所遗漏。第二,它可以较好地概括出各种具体类型期待权的若干权利特征。例如,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享有的期待权是一种对债权的期待(债权期待权),它表现了相对突出的债权请求力;而对于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买受人所享有的期待权则是一种对物权(所有权)的期待,因而可以基于对标的物的占有而表现出较强的物权支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