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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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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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