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程序
从所调查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土地征用补偿的程序大致如图1所示:土地的原所有者和利益相关人提出补偿申请;主管土地征用政府机构(或征用机构)自己或请专业评估师对被征地及相关资产进行调查评估;主管机构确定补偿金额和方式;支付补偿;如果在补偿方面有争议由法定机构进行裁决。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示意性框图,不同国家也有所区别。如有些国家并不是由当事人首先提出补偿申请,而是由主管机构直接确定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例如印度和马来西亚,但当事人如果认为补偿不足或补偿方式和补偿分配不合适可向法院上诉,要求公正裁决。
二、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解决
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土地征用的补偿额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或由征地机构与所有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如果协商不成,或当事人不满政府主管部门所确定的补偿额,可向法院上诉,由法院做最终裁决。例如像英国,补偿金额的确定既可以通过征地当局和所有的当事人两者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又可以采用土地法庭裁决补偿费。英国与其他国家不同是设有专门的土地法庭。而多数国家是民事法庭裁决。与英国情况相似有瑞典的土地法院、香港的土地审裁处等。法庭的裁决原则公正地公平地确定补偿,以英国情况为例,英国土地法庭主要是根据下面的原则裁决补偿金额的:(a)在征用是强制执行的事实下,没有补偿费;(b)地价将采用自愿购买者在开放的市场上购买土地所需支付的数额;(c)假如征地目的需要法令认可,那么将不考虑对于任何目的土地特殊的适用或适应性;(d)以不合法的、有害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或有害于公共卫生的方式使用的地产,其价值不予考虑;(e)假如一块特定的土地由于缺少市场卖不出去,不能确定它的市价,则补偿费可以参照相当的地块给予占有者的合理成本确定。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没有被征地的地价的折旧确定补偿费也可以是有效的。
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相比又多了一道裁决程序。该国土地征用的补偿是由地税征收官确定的,当事人如果不同意,可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在听取了上诉后,可做出确认、减轻、加重、撤消地税官的裁决,或发布其他适当的命令。补偿费金额确定以后,在分配比例上有争议的话,上诉委员一人就可以对当事人有权享有补偿费比例做出决定。通常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是终局的裁定。但如果诉讼案涉及金额在5000新元以上,上诉人或地税征收官可以依据法律就上诉委员会所做的决定中有关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其上诉程序与高等法院对民事案件所做决定向上诉法院上诉的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