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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国有与集体所有,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同当事人对于土地、自然资源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产生权属纠纷时,解决途径如下:1、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具体机关为:单位之间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争议的,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权属争议以行政处理程序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土地、自然资源权利的侵权纠纷,其解决途径不同于上述规定,具体如下:1、若属平等主体之间侵权,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若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解决程序为: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此时行政复议时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作为例外,若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