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使用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的话就是不适用的。而其中就要求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最后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
由此可见,在无偿适用房屋的情况下,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无偿适用
在这种关系下,首先双方之间就不满足“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的条件要求,自然在无偿使用的情况下,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但如果双方表面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但实际上成立事实租赁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使用,其实都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2、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租赁关系,但实际却是一方无偿使用另一方的房屋
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但实际出租人并没有收取承租人的租金。这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其实也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也就是说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并不是看成立租赁关系的双方之间,是否属于有偿租赁。
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几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但是当租赁权和抵押权并存时,两者的对抗关系原则上依照两项权利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成立在前的权利可以对抗成立在后的权利。具体来说,“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大致存在以下三种:
1、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查封后租赁的房屋,不能适用该原则。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设定的租赁权应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企业破产程序是由《企业破产法》这一特别法调整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而破产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终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断,如果破产财产变更所有权人,则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综合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也已经了解在无偿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加以分析、讨论。在符合买卖不破租赁其他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租赁关系,而不考虑这个租赁关系是否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同时也不考虑是有偿租赁还是无偿租赁,其实这个时候都是会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本身就不构成租赁关系,这种情况下不满足条件要求,自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