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不破租赁未实际占有是否能够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未实际占有是不能够适用的,租赁权作为物权化的债权,应以租赁人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作为设立的时间。在承租人取得租赁权之后,出租人与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将原抵押权注销,重新设立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出租人的租赁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法院上面适用的,经常适于抵押权同时存在,因为主要就是为了区别抵押权人和租赁权人,两者谁的权利更加优先的问题,这主要就是看两者涉及的条件和时间等问题了,比如说在此之前确实已经实际租赁和使用这个租赁物的话,那么就能够适用于该规则,否则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