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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书的事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24 次  来源:网络

一、出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书的事由有哪些?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

3、商品房套型误差:

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方。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

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6、商品房质量问题:

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无法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

8、欺诈性质:

(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

9、延迟办理房产证: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二、如何解除购房合同?

1、因为相关原因必须悔约时,首先必须要与对方进行协商,而且要得到对方的同意,之后要去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2、签订书面协议来解除合同,协议中必须确定合同失效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3、当某一方身在外地等特殊原因,无法到场来签订协议,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委托书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4、为了能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适当采取录音、保留传真件等手段,来预防日后产生纠纷,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害。

房屋的出卖方如果是在买卖的房屋交付之后不配合买方办理产权登记的,此时虽然卖方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但是配合属于售后业务,即后合同义务,如果是不履行的,仍旧属于违约,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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