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赠与合法吗?
不合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两部分。虽然共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占有主导地位,但是共有权才是理论研究的关键所在。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性质的分析就成为了共有权研究的重中之重。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性质的理论主要有“总有”说、“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等,本文将从分析现有理论出发,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建筑共有所有权包括三项权能: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谓使用权是指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享有正当使用的权利,包括共同使用与轮流使用。如庭院、电梯、走廊等依其性质可共同使用。而电话、洗衣机、球类、会客室等仅可供轮流使用。所谓收益权是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除区分所有权人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部分应有的比例收取。所谓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如对共有部分及其相关设施的拆除,应由区分所有权人全体会议决定。对于法律上的处分,如区分所有权人处分共有部分时,应随同专有部分同时进行。
二、具体情况
1)不可分割性根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目的,共有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否则,不成其为共有。因此,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大都明确规定,禁止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但区分所有建筑物已完成区分所有人的使用目的的,不在此限。
2)从属性鉴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的统一结构体关系,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必须附带取得共有部分所有权,以获得使用上的方便。因此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大都明定,共有部分具有从属性,任何移转区分所有专有部分的行为,均推定移转了整个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和私有部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建筑物设计时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认定处理,如果属于共有部分的产权,则显然是不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