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况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买卖合同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擅自处分其与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该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知,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办理过户登记时是善意的,即对无权处分该房屋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
2.支付了合理对价;
3.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买卖的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在纠纷发生时对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已知悉。所以,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因不具备其他两个要件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对欧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针对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一般是,出让人和该房屋没有任何关系的时候,才能表示受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出让人跟该房屋有一定的关系,甚至于是该房屋的主人但是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只要签署了合同,法院就会认为该合同属于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