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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陆明系被告齐喜的外甥,被告齐喜与被告彭培为夫妻关系,被告齐丰为双方所生之子。
2010年5月因上海市合肥路某弄某号二层亭子间动迁,被告彭培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协议约定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彭培,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人民币70余万元,差额面积部分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6.7万元,各项奖励费人民币45万元左右。被告彭培购买了本市康佳路的房产两套,货币补偿差额人民币13万元由彭培领取。
通过到动迁组调查,查明系争房产所在动迁地块居住困难家庭设和表载明系争房产承租人为彭培,户籍人数为原告与被告四人,核定人数为六人,齐丰妻子和小孩未引进户口。两套康佳路房产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分别登记为齐丰、彭培和齐喜。
办案思路及心得
诉讼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告根据国家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产,在动迁过程中被列入居住困难家庭核定人数,作为动迁安置房的认定人数之一,且其未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原告有权利享受动迁安置。
法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共有动迁安置所购房不利于双方矛盾解决,且系争房产来自于被告彭培单位分配,原告未对动迁房取得做出贡献,故酌情分得部分动迁安置款,做出了如上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彭培、齐喜及齐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陆明人民币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