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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子居住权怎么认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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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房子居住权怎么认定

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

房屋所有人设立居住权后,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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