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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204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有哪些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用合同继续有效,租期变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该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1、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租租赁问题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租等条件都没有做出变更。

那么,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以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2、租赁合同期满,双方都不愿意再签合同。

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签合同时,租赁合同期满以后,出租人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赁合同期满,一方愿意继续,另一方不同意。

如果承租人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那么承租人应该提前告知出租人,让出租人提前做准备,比如张贴租赁房屋广告等。

租赁合同的续签,很多时候属于一个新合同的订立,这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协商达不成一致,原合同效力终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并且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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