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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产赠与在房屋过户前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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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房产赠与在房屋过户前能否撤销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人赠与房屋给他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公证赠与或者公益性赠与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房产可以反悔要回吗

首先,当赠与人赠与他人房产时,已经成立了赠与合同,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可随意撤销和变更。

其次,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受赠与人以上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时间将不能撤销。

再次,如果房产已经经过登记,则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反悔要回财产。

房产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赠与的房产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经登记,赠与人便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前,可以撤销房屋赠与行为。

但房屋赠与申请了公证或者是公益性赠与的,不能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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