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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转租房主合同是否到期作废

发布时间:  浏览: 131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转租房主合同是否到期作废

民法典规定,转租房屋后,转租房屋的期限不能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转租合同到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以转租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也可解除租赁合同。

(三)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

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四)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五)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按时交付租金。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租赁合同到期后,转租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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