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社连带责任多久过期
1、信用社连带责任保证什么时候过期,要依据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
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
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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