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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只要房产是在被执行人名下的。
但现实中如果只有一套住房,没有其他住处的,法院处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一般没法执行。
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
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
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
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