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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对于失信人会限制:
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不得出国出境;
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