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将违约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如果违约金是双方自己通过协商定好了的,可以不是百分之五;
经过调查显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经过法院途径应予适当的减少。
所以严格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
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
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
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
延期交房包括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
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
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2、非正常延期交付。
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
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有些人在买房的时候,房子还处于建造的过程中,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之后会跟购房者约定好房子交付的日子,结果到了交付日子开发商还是没有交房,这时购房者就会去要求赔偿,在进行赔偿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确定赔偿的标准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