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方提前毁约怎样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出租人的损失为在合同剩余期间无法出租而导致的租金收益损失。
即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内房子没有出租出去,承租人要支付剩余期间的租金;
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内房子出租出去了,承租人只需要负担租出去之前的租金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形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
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租房子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决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租满12个月。
但是有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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