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到期出租房能够强制执行吗
房屋出租后在租赁期内的,并不会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房屋,但强制执行房屋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能够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二、房产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
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4、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知道,房屋在租赁期限内的,出租合同并不对对抗人民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但如果租赁合同是在设立担保很物权前签订的,强制执行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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