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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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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会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会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会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会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总的来说,如果已经签了定金合同,原则上就必须要跟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交纳首付款,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首付款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想清楚之前不能随便交定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屋买卖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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