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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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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去解决。

如果双方因为租房退租的金额产生了纠纷,且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的下是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去处理的。这个过程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代理,同时需要按照案件相应的标的额的大小来决定需要收取的律师费用的比例,标的额越高,律师费越高。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在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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