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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使用细则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物不可更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租赁房屋的,可以和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的,要按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义务的,构成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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