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交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即房屋租金。
不过,因为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交付租金时不能按合同约定给,而要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并且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并且,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要进行损失赔偿,具体如下:
1、房屋装修损失
(1)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就由承租人进行拆除,拆除有毁损情况的,承租人要恢复原状。
已经形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由承租人负担损失赔偿。
2、扩建房屋损失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并且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已经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由承租人负担损失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要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支付租金,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经催告后仍然不支付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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